对因违章驻车被拖吊的车辆,已采取返还所需措施或发布公告,但车辆使用人或驾驶人仍不要求返还时,警察署长或市长等可以出售或报废该车。作为标准的期限是自采取措施或公告之日起多长时间以内?
💡 提示
被拖吊车辆可以变卖或报废的期限,从采取返还措施或公告之日起计算,规定于《道路交通法》第35条第5款。它容易与无法得知使用者时在公告栏公告的期限(施行令第13条)混淆,请加以区分。
正确答案: ③
解析
根据《道路交通法》第35条第5款,自采取措施或公告之日起1个月以内不要求返还的,可以出售或报废该车。14天是无法得知使用人时在公告栏公告的期间(施行令第13条第4款),与出售、报废标准不同。出售后扣除费用的剩余款项应返还车辆使用人。
依据: 도로교통법 제35조 제5항